赞比亚林产品许可发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2页(368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34条规定,根据本法和依据本法制定的条例规定,总监督官和任何在职林务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许可证;许可证得根据总监督官规定的条件或林务官认为适宜发放的情况制定。为了保证本条规定的主要权力,许可证得规定下列内容:(1)许可证的中止、取消、终止、或者延期;(2)各种费用的支付和不支付各种费用的处罚;(3)林产品的采伐、砍伐、提取、移动、变更、加工、运输及出售;(4)建筑物的建立和道路、轨道、索道、水道、桥梁、锯木厂、贮木场和水利设施的建设;(5)防火和扑火;(6)从事林产品的砍伐、提取、移动、变更、加工、运输、出售或者使用的人员的报告书的提出和材料的存档;(7)对林木、生长物、道路、轨道、路径、桥梁、水路的损害赔偿和其他改善措施;(8)各种损坏土地的恢复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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