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林产品使用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2页(211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29条规定:(1)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国有土地、保留地或者托管地内采伐、砍伐、加工、拿取、收集或者运出主要林产品;位于地方当局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保留地、托管地,其居民可以根据地方当局的法律为上述禁止之行为,但亦不得将主要林产品运出该类地区。(2)无许可证,任何人不得以出售、供货、实物交换或其他贸易形式使主要林产品从国有土地、保留地、托管地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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