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2页(1136字)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偿还债务的一种制度。即破产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将可供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在破产债权人中依法定程序进行分配。破产清偿由破产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进行,其主要特征有:①用于破产清偿的财产必须是破产财产而且是可供于偿还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经破产取回权人、别除权人、破产抵消权人行使权利以及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的财产,均不可作为破产清偿的财产用于破产清偿。②接受破产清偿的债权人是破产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可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有破产抵消权的债权人,行使抵消权不依破产程序而使债权受抵消清偿;接受破产费用的人可在破产清偿前优先得到支付。上述这些人均不是破产清偿接受的主体。③破产清偿一般情况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执行,由法院负责监督。破产清偿一般是根据破产管理人所制作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表来实行的。破产财产分配表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公平原则来制作,制作出来的分配表必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讨论未通过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定。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的分配表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执行。④破产清偿需按法定顺序进行。目前,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对破产清偿顺序作了规定。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清偿的顺序为:a.延迟支付的破产开始前或破产人死亡前6个月至1年内应支付的受雇工人的工资报酬,失业补偿金;破产企业代理人的佣金报酬、养老金、社会保险金,联邦机构征收的捐税、滞纳金;b.以充实国库财产为目的而征收的捐税;c.与教会或学校有关的债权;d.用于医生、兽医、药剂师、助产士、护士开支的医疗费、护理费、医药费等;e.依照法律规定,破产人的子女及其由他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基于抚养关系而主张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c.破产债权。”各国法律中之所以要规定清偿顺序,目的是为了在破产清偿过程中保证社会公益的优先实现以及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清偿时,应依法定清偿顺序进行,上一顺位的请求权得以满足后,下一顺位的请求权才能够清偿;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所有请求权的,按比例进行清偿。所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偿即告完结。清偿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请求权未得到满足的,在实行破产免责主义的国家,该请求权则不再受法律保护,即该请求权在法律上已无意义,破产人此后无清偿该请求权的法律义务;但在实行破产非免责主义的国家,该请求权在破产人今后具有清偿能力时仍可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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