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8页(607字)

规定信访制度的行政法规,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5号令发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6章4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人,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办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信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员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条例》具体规定了信访人提出信访的事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权限、职责、义务及程序等内容,《条例》还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行政机关予以奖励,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失职、违法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亦参照本《条例》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