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6页(1639字)

宪法各项内容的组合、编排的构成形式。宪法结构与宪法内容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般说来,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法的结构,但是,由于各国制宪的指导思想、现实情况、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同一的宪法内容,在不同的或同一的国家的不同时期,其表现出来的宪法结构也不相同。世界上只有各具特点的宪法结构,不存在统一模式的宪法结构。

就宪法的组成而言,除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外,有的国家宪法由宪法典加宪法修正案或者宪法性法律构成。有的国家宪法不是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

就宪法章、节结构而言,除条、款、项、目外,有的国家宪法由部分、篇、章、节组成。有的由篇、章、节组成。有的由篇、章组成。有的由章、节组成。有的只分章。也有的国家宪法不分章节。

就宪法本身的结构而言,有的国家宪法由序言(或前言、引言)、正文和一般规定(包括过渡规定、最后规定、其他规定、附则、补充规定、临时规定、附加条款、杂项规定等)组成。有的由序言(或前言)、正文和其他规定组成。有的没有序言,仅由正文和一般规定组成。有的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其他规定。还有的只有正文,既没有序言和前言,也没有其他规定。

就宪法内容结构而言,序言引于正文之前,这是各国通例。个别国家宪法序言之前还有前言,之后还有绪篇的。也有个别国家宪法把序言列为正文开篇章的。序言之后一般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这项内容,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中只规定国家制度的某些基本原则,不明确规定社会制度。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则明确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设专章规定,都安排在国家机构之前,有的还列为正文的首章。国家机构一般都安排在公民权利义务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大多数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顺序安排,少数按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顺序安排。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顺序安排。世界上约半数以上国家宪法都规定了国家标志和国家首都,有的只规定其中一项或两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多在正文开头的政治制度中规定,少数在正文末尾一般条款中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在正文末尾或接近末尾设专章规定。个别国家宪法把首都放在行政区划中规定。宪法保障在各国宪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只是少数设专章规定,多数分别体现在宪法效力、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宪法修改等规定中。特别是宪法修改,几乎所有宪法都有规定,不少是在正文末尾或接近末尾设专章规定的。

就宪法的长短而言,各国宪法长短相差很大,最短的是尔加什共和国宪法,共700字,中非共和国宪法800字。最长的是前南斯拉夫宪法,共60,000字;印度宪法是54,700字。

就近现代宪法结构而言,近代宪法结构简单。作为最早的近代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只有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正文,不分章节,没有附录,全文约7,000字。而现代宪法结构越来越复杂。如最初的现代宪法,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除序言外,正文分编、章,最后是过渡规定,全文共两大编15章108条,约14,000字。

宪法结构虽然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就大多数宪法而言,也有其共同之处。第一,大多数国家宪法都按内容分类组合为统一的宪法,由几个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的是少数。第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采取章节结构,不分章节是少数。宪法章节层次的多少,与其内容繁简成正比例。第三,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是由序言(或前言)、正文和其他规定或者由正文和其他规定或者由序言(或前言)和正文组成,只有正文的宪法也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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