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地方土地测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5页(221字)
国民政府《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规定:(1)战时土地测量按大三角测量、小三角测量、图根测量、地籍测量的程序办理。(2)大三角测量由内政部会同参谋本部陆地测量总局统筹办理;小三角测量以下由各省市政府制定实施计划,由内政部核定,由地方主管分别办理。(3)在大三角测量尚未测到的地方,各省市可先行举办小三角测量,作为地籍测量的依据。(4)各省市举办土地测量,应按《土地测量实施规则》的规定办理。
上一篇:民国战时地方地政机构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