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地方地政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4页(231字)

国民政府1936年2月22日公布《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共8章33条,其中规定:(1)省已设立专管地政机关,可暂时维持现状,一律改称省地政局。(2)市已设立专管地政机关的,应改为市地政局。(3)省由财政厅办理地政的,应划归民政厅办理;市由其他局办理的,应划归财政局办理。(4)省市尚未设立专管地政机关的,省由民政厅设科办理,市由财政局设科办理。(5)各省市地政机关的职责,应按《土地法》原则的规定迅予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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