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田赋推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4页(418字)
1940年3月1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布,1941年10月10日修正《田赋推收通则》。共19条。主要规定:(1)凡土地产权移转,无论买卖、继承、分析、合并、赠与、交换或其他依法取得产权的土地,受让人均应声请推收过户。推收手续由县市田赋管理处设科办理。(2)土地典权的设置与变更可办理推收。外国人在通商口岸或外国教会在内地依法取得永租权的土地,其办理推收手续,适用于本通则规定。(3)受让人声请推收时,应按本规定办理申请书。(4)县市田赋管理处办理推收时,应将粮户与土地有关的册籍逐一分别改注,换发新照。受让人申请推收过户,自土地产权移转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5)推收应与税契同时办理,承办推收税员可兼办税契事务。田赋推收事务不得由田赋征收人员兼办,以防作弊。办理推收或其他有关事项,应实际考查或勘丈,不得意凭书面办理。(6)县市办理推收所需经费,应列入县市田赋管理处预算,作正开支。
上一篇:民国战时田赋改征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