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人兽医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1页(182字)

芬兰1990年《兽医保护法》第4章对私人兽医保护作出规定:(1)一个私立组织的兽医服务机构在开始营业前应通知当地公众健康委员会和城市委员会;(2)每个私人企业特有一个允许在芬兰从事兽医职业的责任经理人;(3)私企应具备经营的场和设施;(4)一旦发生管理不当问题,私人兽医服务机构可以被部里的兽医办公室责令其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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