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稽核选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4页(296字)

法国1959年《关于农业合作社立法章程的法令》中规定:(1)农业合作社普通社员大会推选1名或数名稽核,任期3年。其任务是负责检查合作社的账簿、现金、票据和证券,监督合作社财产、资产负债表、盈亏账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董事会向社员大会提出账目和经费的真实报告。(2)稽核可以领取由社员大会确定的报酬。可连选连任。(3)当上1年财政年度营业额超过20万法郎时,合作社至少应有1名稽核是由国家正式批准的会计师中选择的。(4)合作社董事的有关亲属,领取合作社董事职务工资或报酬者,被禁止担任董事、经理或主任或已丧失担任这些职务权力的人不得选进稽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