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土地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2页(426字)
1941年12月22日国民党中央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共10条。主要规定:(1)私有土地应由所有人申报地价,照价纳税。税率起税点为1%至2%累进至5%。(2)国家为调剂战时军粮民食起见,对于农地地价税折征实物。其实物全归中央。(3)为实施战时经济政策或公共建设的需要,可随时依照报定的地价征收私有土地。其地价的一部分由国家发行土地债券偿付。(4)私有土地的出租者,其地租一律不得超过报定地价10%。(5)土地的使用应受国家的限制,政府可依据国计民生的需要限定私有农地的耕作种类。(6)农地以归农民自耕为原则。嗣后农地所有权的移转,其承受人均以能自耕的农民为限。(7)可大规模经营的荒地,由国家垦务机关划设垦区,移植战地难民或后方有耕作能力的农民,并供给生产工具以资耕作;私有荒地由政府征收高额地价税,并限制使用;逾期不使用者,可由政府估定地价以土地债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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