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地栽参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2页(333字)
1986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森林法实施办法》规定,在林地种植人参,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参地坡度不准超过25度,并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参后要及时还林。省政府1989年发布《林地栽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林地栽参不得集中连片;不准在山脊和25度以上坡地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水源涵养林地栽参;水源涵养林区现有参地,应在5年内全部还林。利用林地栽参,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留有保护带,并栽植树木,保护植被。还规定,利用林地栽参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获人参时,应向县林业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交付还林押金,用作补植树木的费用。利用林地栽参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全部用于造林、营林和护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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