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栽参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2页(303字)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通过《森林管理条例》,对利用林地资源种植人参的原则,用地批准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对已经达到批准生产规模的人参生产单位,要按还林的面积批给种参用地林,不还林的不拨给种参用林地。必须实行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要与林地所有者签订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合同。还规定,林参间作每公顷的造林密度不准低于3300株,起参时保存率不准低于90%,起参后补植到4400株以上,还林后要抚育管护3年,其保存率达到85%以上。参后还株每公顷的造林密度不准低于3400株,还林后要抚育管护3年,其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经过验收合格后,交林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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