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保护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2页(284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7条成员国大会中规定:(1)成员国大会是本公约的决议机构。(2)本公约生效后两年内,秘书处应召集成员国大会。(3)尔后,成员国大会如果未作出其他决议,秘书处应定期召开例会,而两届会议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年。如果有1/3以上的成员国提出书面请求,应随时召开特别会议。(4)成员国大会应制订本公约的财政制度,并经常进行审议。每届成员国例会上应通过下一届财政预算,各成员国根据会议商定的比率交纳会费。财政制度,包括预算和会费率的有关规定及其变更情况都应得到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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