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植树造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1页(317字)

广东省人民政府1982年发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规定每年3月为全省城乡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结婚、纪念性节日、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1986年,发布《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规定新建市、镇和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0%;改建旧城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5%;城镇苗圃地应占建成区用地总面积的2%以上。还规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统建住宅区所需的绿化投资应占投资总额的1%-5%,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绿化委员会组织城镇规划部门督促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省委、省政府还于1988年发布了《实现绿化标准和验收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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