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2页(337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在1990年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国家重点保护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种类。其中省级重点保护种类,包括银杏、巴戟天、白木香、珊瑚菜、八角莲、短萼黄连、花叶升唇兰。人工营造的厚朴、杜仲、黄皮树、玉桂林视同野生资源加以保护。细则还规定,禁止采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因药用需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应按规定申请采药许可证,或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采猎野生药材物种,必须在规定的采猎区、采猎期进行采猎。禁止使用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闫王礁”、“绝后窖”,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掏窝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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