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2页(381字)

江省境内野生药材资源十分丰富。省人大常委会曾于1987年通过《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于1989发布《实施细则》。条例对重点保护可取用药材的野生动植物种类、猎捕和采挖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还规定,对野生药材资源集中和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地域,应建立野生药材资源繁育保护区,设专人管护,可承包给个人,实行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严禁在野生药材资源繁育保护区内开荒清林毁药;采集重点保护植物药材和捕捉林蛙必须有采捕证;林业部门清林时,应保护刺五加、满山红、五味子等药材资源,采伐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黄菠罗树母株;国家和省规定管理的品种,由药材部门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全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由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总站负责,主产药材市县的政府要设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与市县医药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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