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业合作推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0页(474字)

1941年12月11日,国民政府社会部公布《农业生产合作推进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1)农业生产合作以改善农业经营,增加农民收益,发展农村经济为目标。(2)各级合作主管机关应积极研究、训练、宣传并指导农业生产合作的推进;应指导各级合作社设置合作农场,兼营农业生产合作,必要时可设置专营合作社,办理特种产品的生产或加工制造。应特别注意鼓励并指导佃农加入合作社,以改善其地位与生活,并应利用合作组织扶植自耕农的发展,协助土地重划的推行。(3)合作主管机关对于农业生产合作各产品的市场情况及价格变动,应随时通知各合作社。(4)农业生产合作的产品,有关贸易管理或专卖时,合作主管机关应商同贸易或专卖事业管理机关,对合作社产品所需求的品质、产量及其可能支付的价格,予以明确的报告。(5)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应尽量优先供给与其业务上有关系的合作社。(6)农业生产合作的资金,除运用合作社的自给资金外,由农业及合作金融机关贷放。(7)合作主管机关应推进农产及耕的保险合作,其基金商由合作金融机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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