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珍贵树种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1页(328字)

198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凡树龄在300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市级保护,报城乡建设环境部和市政府备案。本市园林部门是古树名木的管理机构。还规定,养护和复壮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对经费确有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由所在区、县政府和园林部门酌情帮助解决;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应鼓励其精心养护和培植,确需补贴的,由园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与园林部门共同研究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迁移。确需迁移的,经鉴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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