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2页(423字)

1949年12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1)凡关于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移转、变更的,新业主及原业主须于一个月内携带全部证件,向地政机关办理登记及注销手续。(2)凡逾期不登记的土地,由政府代管,在代管一年期间内,仍不登记的,即视为无主土地,收归公有。(3)凡设定典权、抵押权的土地,由原业主声请登记,如原业主不在此地的,可由权利人代理申请登记,但不得变更其原业主姓名。(4)土地产权有纠纷未解决的,暂不予登记。(5)敌伪及战犯产业如有隐瞒不报及虚报的,一经查出,即以隐匿及侵占公产论处。(6)土地登记申请人,不得以堂名、别名、化名登记,不得将一户分为数户登记。(7)如有侵占冒认等虚伪登记的,一经查实,以侵犯产权论,送法院依法惩处,其保证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8)声请时,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登记费、书照费,申请复丈的,并须缴复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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