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货物检疫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9页(257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当检疫官员认为本条所适用的货物已感染危害动物、植物的疾病时,或包含可能包含有昆虫、有害动物或病原体时,他可以对该货物进行检查并命令实施检疫。(2)本规定适用于:进口的应受检疫的或不应受检疫的动物、植物;其他进口的应受检疫或不应受检疫的货物;任何已在、或官员有理由相信已在下列交通工具上的其他进口货物;国际航行交通工具或国外装置;或应受检疫的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的交通工具,澳大利亚装置或在澳大利亚领海内即将固定于澳大利亚海底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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