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与植物检疫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0页(1100字)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附件1定义中规定:(1)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以下任何一种被适用的措施:①用以保护成员方境内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免于因瘟疫、疾病、带病细菌或致病细菌的侵入、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危险;②用以保护成员方境内人类或动物生命或健康,免于因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细菌而产生的危险;③用以保护成员方境内人类生命或健康,免于因动物、植物或产品中携带的疾病、瘟疫的侵入、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危险;④用以防止或限制成员方境内因瘟疫的侵入、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其他损害。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和程序,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测试;检验;认证和认可程序;包括与动植物运输或在运输途中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取样程序和危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贴标签要求。(2)协调化是指由不同成员方制定、认可和应用共同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3)国际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①就食品安全而言,是指由食品法规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药残、污染物,分析取样方法的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以及卫生惯例的法规和指导原则;②就动物健康和人兽传染病而言,是指在国际动物流行病局赞助下制定的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③就植物健康而言,是指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同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内开展活动的区域组织合作赞助下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以及④就上述机构未涉及的事宜而言,是指由其他有关的、所有成员国都可参加的国际组织颁布的、由委员会鉴定的适当的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4)危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被适用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评估瘟疫或疾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侵入、形成或传播的可能性,和相关的潜在的生物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后果;或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细菌的存在而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5)适当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是指成员方在制定保护其境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时认为合适的保护程度。(6)无瘟疫或疾病的地区是指经主管当局鉴定无某种瘟疫或疾病发生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7)瘟疫或疾病低流行地区是指经主管当局鉴定,区内某种瘟疫或疾病较少发生,并被置于有效地监视、控制或根除措施之下的一个地区,这个地区可以或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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