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植物检疫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9页(283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检疫官员或被授权的人可以对任何尚未解除检疫的进口植物进行检查。(2)依照实施规则,当检疫官员相信进入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的植物,没有带入疾病的危险,可由植物的货主提走。该官员根据情况可解除对该植物的检疫,并允许其货主将植物提走。(3)当检疫官员不能解除进口植物的检疫时,该官员应命令对该植物实施检疫。(4)检疫官员或被授权的人可以对已经进口并解除检疫的动物、植物进行检查。(5)对动物实施检查之后,如果检疫官员认为该动物正患疾病或是一种疾病的传染源时,该官员可以命令对该动物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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