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收购质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1页(420字)
国务院1998年《粮食收购条例》规定,(1)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分、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3)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条例还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榜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违反规定拒收、限收粮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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