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收购资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1页(266字)
国务院1998年《粮食收购条例》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的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条例还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的,由其上级机构责令改正,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给予罚息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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