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地役权设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1页(356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85条规定,通过他人所有的土地铺设与维修管道或其他设施的权利,可赋予有权获得该权的个人或机构以由管道或其他设施占用空间与土壤的专有占有权。第86条规定,对已登记土地的所有者造成长期不利影响的土地使用者,不能获取已登记土地的地役权。第87条规定,对于共同形成同一房产的每宗地,应包含下列条款:(1)基于该宗地所有者的利益,从属于它的地役权,包括通过和使用污水管、排水管、电缆、自来水管,提供和通过水、电、雨水、气、污水等地役权,均从属于该宗地而可被使用和享有;(2)基于该宗地的他人利益,该宗地应提供他人使用污水管、排水管、电线、电缆、自来水管,提供和通过水、电、气、污水、雨水的地役权,从属于其他宗地,使其他宗地享受这些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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