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地役权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1页(229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84条规定:(1)登记员不能将要求产生下列权利的文书登记为地役权:法律不承认其成为地役权者;承役地的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人未写明与该地(登记或未登记的)相邻者。(2)登记员在土地登记中应不声明任何认可,但当有关享有土地的许可证是通过法律由许可者签订的,则按照第104条其中的被许可人应被视为在土地上享有权利。(3)本条偶然的抵触不赋予任何权利比其在未受登记和声明时以更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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