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管理时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7页(431字)

1968年以后是美国注重水资源全面依法规范管理时期。为此,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1968年,通过《国家水委员会法》,决定建立国家水委员会,负责评估水资源问题,考虑经济和社会影响,并向总统或水资源理事会对专项事宜提出建议。同年,通过《建房和城市开发法》,决定批准国家洪水保险方案,要求联邦机构结束不经济的冒险和不必要的利用洪泛平原。同年,通过《荒野和风景河流法》,1969年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建立环境质量理事会和环境保护局,促使联邦政府增强它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1972年,通过《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对保持国家的水在化学上、物理上和生物上达到完好目标作出规定。1974年,联邦水资源理事会对水资源开发要按两个国家目标进行评价。为此,同年国会通过《水资源开发法》,其中规定,水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对水和有关资源的工程规划和评价标准。该法还制定了在计划表述和评价中采用有关利率公式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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