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交通器械消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9页(325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来自疫区或在疫区停靠并准备开往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任何港口或地方的交通工具,在该疫区停留和开往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的航程中,其负责人对该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旅客及货物应采取防止传染疫病传入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或者在其境内传播的预防措施。(2)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执行上条规定而使交通工具进入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的任何地点或港口,应以违犯本法论处,根据情节处以不超过1万元罚金或判处不超过5年的徒刑。(3)如果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未采取规定的任何预防措施,检疫官员可以对该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旅客和行李采取规定的防止检疫传染病传入和传播的措施,其费用由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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