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检疫港口公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9页(626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总督可以用公告方式:(1)宣布澳大利亚的任何港口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第一入境港口;(2)宣布科科斯群岛的任何港口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第一入境港口;(3)宣布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的任何港口或地区,为国际航行飞机的着陆机场;(4)宣布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的任何港口为进口的动物、植物或特殊种类的动物、植物可以卸下的港口;(5)指定某些陆地或海域作为对交通工具、人员、货物、动物或植物履行检疫手续的地方;(6)禁止将任何有害昆虫,有害物、致病菌、微生物、病原体、培养的病毒,或者包含可能包含有害昆虫、有害物、致病菌、微生物或病原体的物品,带入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7)禁止将总督认为可能传入危害人、动物或植物的任何疾病或有害物的物品,运进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8)禁止任何动物、植物或动物、植物的任何部分运进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9)禁止将任何动物带入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的任何港口或地方;(10)禁止将任何动物、植物或货物或者动物、植物的任何部分从澳大利亚联邦或科科斯群岛的某一地区移运到另外地区;(11)宣布联邦或科科斯群岛的任何有检疫传染病或任何危害动物、植物的疾病或有害物存在或可疑存在的地区为检疫地区;(12)宣布在任何检疫地区或者有检疫传染病,或者有危害动物、植物的疾病或有害物存在或可疑存在的联邦或科科斯群岛任何地区的交通工具、人员、动物、植物或货物应接受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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