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植树造林奖励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0页(336字)

菲律宾《林业改造法》规定,为鼓励承租国有土地营造工业用林,建立林场或农业林场,进行造林、营林,决定给予下列奖励:(1)可以免交名义注册费(每公顷0.5比索)(20比索=1美元),承租头5年免交租金,从第6年到第10年,每年每公顷交租金半比索,在属于长期滥伐的地区则可以最多长至25年免交租金。(2)承租人采伐后只需交纳国家法律所规定正常林价的25%,并免交一切形式的销售税、地方税和地产税。(3)在符合民族利益前提下,投资局将工业用材林、林场和农业林场优先列入自然资源重点投资计划,并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和有关财政机构的低息贷款。(4)政府机构需要木材和林产品时,要尽可能向指定的工业用材林收购;采伐木材出口不受数量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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