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植树造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0页(269字)

菲律宾政府为发动全民开展更新造林,扩大人工造林规模,于1977年发布1153号总统法令,即植树造林令,规定凡年满10周岁以上的公民,应在5年内每年种树12株,种后管理2年,死树需补植。对拒不执行者,一般公民不得享受政府给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如申请土地、开发森林等,政府职员要停职5年,学生不准毕业。1978年发布1559号总统令,即《林业改造法》,规定每个10岁以上的人,每个月应植树1株,连续造林5年。还规定了承租国有土地营造工业用林、建立林场或农业林场,进行造林、营林的具体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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