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造林贷款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0页(283字)

根据日本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将造林作为特别经营事业,实行特别会计制度,由国家和都道府县拨款,建立造林贷款制度。贷款对象为个人、公司、企业、森林组合及其联合会,林业协同组合等社会团体。按照规定,贷款金额实行最高限额,不超过造林费用的80%,最低限额为10万日元,但营造公有林不受最高限额限制。造林规模在10公顷以内者,贷款利率为5.5%,偿还期限为30年以内;10公顷以上者,贷款利率为6.5%,偿还期限为30年以内。公有林再次造林,贷款利率为5.0%,偿还期限为30年;扩大造林贷款利率为3.5%,偿还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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