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农作物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9页(425字)

波兰早在20世纪初开始试办农作物自愿保险。1958年12月2日颁布《财产和人身保险法》。根据法律规定,农业保险可由波兰国家保险公司经营。主要农作物等险种实行强制性保险。强制保险标的包括:玉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荞麦、小米、土豆、块根等作物;等牲畜;国营农场的建筑物和不动产必须参加火灾、洪水、飓风和其他自然灾害的保险。法律规定,保费的厘定以土地的质量和地区差异为依据。农作物强制保险的费率,在1%左右,烟草自愿保险的费率为6%。定损依据是:地理区域;平均产量;损失率;官方价格;时间。费用费为9%。1974年12月20日,波兰部长会议发布《关于建筑物和农业财产强制保险决议》。该决议把农业生产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及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生效的自愿保险。规定个体经济必须进行强制保险的有:建筑物、动产、某些农作物、牛、马和猪。合作社与个体经济的某些财产,以及国营农场财产,可以自愿方式进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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