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河岸清理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4页(197字)

埃及1953年《第68号法令》规定,尼罗河岸、渠岸的维护和渠道的清理,尼罗河岸、畦埂和渠岸的监测和保护,以及汛期调节工程的运行均由工程受益人负责并由他们提供人力和设备,地方村长只负责管理交托他们保护的各种堤岸、水道、工业设备和材料。在确定赔偿费很困难的情况下,由灌溉检查官、勘测检查官和各村村长组成一个委员会,灌溉检查官担任主席,裁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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