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家水体项目审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4页(30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对影响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状况的国民经济项目,其建设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前期资料应由国家组织审查与鉴定。对影响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状况的项目,其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文件和前期资料应由国家组织审查,鉴定其内容是否符合于原始资料、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施工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影响水体状况的国民经济项目的改扩建设计文件和前期资料的国家审查鉴定工作,应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来实施。这种审查鉴定的程序由俄联邦有关法律予以规定。关于生态方面的审查和鉴定,应按俄联邦环境保护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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