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4页(835字)
罗马尼亚水资源比较贫乏,洪灾较多,水污染严重。国家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1973年6月23日政府公布《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该法第2章第2节对水资源的保护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废水、垃圾、废物及一切物品,当其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浓度会改变水质,从而有害于居民健康,有害于植物、动物或有损于水的合理使用时,均不得向地面水、地下水、内海水域和领海水域中排放、排弃或注入;任何物质或废物在其使用、运输、操作、加工和存放会直接或间接涌流入水中,从而污染环境,在此情况下该物质或废物的使用、运输、操作、加工或存放均予以禁止;任何会造成水污染的新建设施或已有设施,如无适当的处于工作状态的净化装置,又不具备其他工程或措施来恪守水质保护的法定条件,在此情况下,应禁止新建设施的使用或已有设施的扩建。《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国家又对过去颁发的有关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加以整理,并于1974年制定《水法》,对水的利用、保护、防止水害和水利工程管理、用水主管部门和违法处罚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整和规范。《水法》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纪律、物质、民事、违章和刑事五种责任。《水法》中对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与《刑法典》相互补充。例如,《刑法典》第161条规定了谋害集体罪,《水法》第60条规定,凡属危害社会集体的行为,造成了群众性的中毒、传染病流行,或者因水中有毒或传染病菌造成了诸如削弱国家力量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典》第161条判处死刑和没收全部财产,或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剥夺某些权利和没收部分财产。《水法》不仅对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而且对授意、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也规定了严厉的制裁,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下的徒刑。《水法》还责成部长会议制定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则,而且规定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这样,大大强化了法律责任范围,促进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