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河岸湖岸治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3页(410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7章水的治理中规定:(1)本法所称河岸湖岸是指紧靠着并沿大水期河床或湖泊和蓄水库伸延的带形土地。(2)大小期的河床湖底和河岸的土地,没有水利同意书即可用作牧场、草地和耕地。(3)从水流中挖掘沙石只有在这样做不对河床湖底、河岸湖岸和用水制度造成有害后果时,才能允许;而在已治理的水流中或邻近堤坝、抽水或放水建筑物、堤防、交通线、桥梁和其他工程的地方这样做时,则只有不会对这些工程、这些工程的经营和航运带来损害时才允许。(4)航运、流放木材,用木排运输、捕、狩猎、运动和休养活动不得对河床湖底和河岸湖岸产生有害后果。(5)为了保护天然水流的河床湖底和河岸湖岸,区议会颁布有关的法规禁止以下事项:在天然水流的岸坡上放牧牲口和驾驶一切车辆;驾驶一切车辆和赶牲口穿过河床湖底;在规定集水材的地点以外的地方系木排;进行损害河床湖底和河岸湖岸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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