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登记土地售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4页(323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127条规定:(1)根据以下条款,已登记土地被出售时:《土地税征收法》的第一部分;《财产税法》第39条;《地方政府干预法》第67条;土地税务官、财产税审计官、公共事务官员,可以法定形式执行转让,不论是买主或登记员,不必查询该买卖或转让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法律条款,也不必查询买卖或转让的正规性与有效性。(2)该转让登记后,其土地即转让给受让人,除受王室或政府批件中的例外与保留事项影响外,免除所有的未载入转让中限制性权利备忘录的委托、责任、地产、权利、非债务担保、租金。(3)若土地登记文书副本未与转让同时提交,基于受让人的利益,登记员应删除原有的文书,建立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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