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租金交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4页(246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4条规定:(1)不管在产权问题上有何争议,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每年的租金都应在当年1月1日交付。如果截止到当年4月1日还未缴纳,则属于欠款。其他形式的土地税应在通告送达后15天内缴纳,否则也属于欠款。(2)对于转让的土地,当年租金应该从转让那天起至当年年底按比例计算,并且应当在转让当天或以前支付。(3)如果土地属于几个人共有,他们在交付租金上负连带义务。(4)凡不按规定日期交付租金者皆属于违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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