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尔瓦多土地限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1页(531字)
萨尔瓦多1983年《宪法》第105条规定:国家承认、扶植和保障农用土地上的私有权,不论其为个人、合作社或农村公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结社之所有;且不得从任何方面,削减本宪法作为财产权所规定的最大土地拥有量。一个人,不论其为自然人或法人,其农用土地最大拥有量不超过245公顷。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合作社或社区农民协会。本条第二段所述的土地拥有者,有自由转让、出卖、分配、瓜分、出租土地的权利。作为合作协会、农民公社、农业改革受益者的财产的土地,受特别管理,拥有农用土地超过245公顷者,有权立即决定自愿保留的那部分土地、将其隔开,并在不动产和抵押财产登记处分别作相应登记。超出本宪法规定限量的农场不动产,并在被分割的过程中,可以在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中间分配。超出本宪法规定最大拥有量的土地,可以转让给农民、小农场主、合作协会、协会和农民公社等任何产主。本段所述之转让须得在3年内完成。在规定期限结束时尚未被转让的土地的归属,由专门法律决定。上面所述的超额土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让给四等以内的族亲或二等姻亲。国家将扶植在共和国几个部门建立、资助和发展农业加工业,目的是保证劳工有工可做,并把国家农业部门生产的原材料转化。
上一篇:伯利兹1992年土地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