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粮委托保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3页(293字)
台湾1964年《公粮委托仓库管理办法》第3章规定:(1)农会承办公粮业务,应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提供财产保证,总干事及办事处主任应为连带保证人。民营碾米工厂、公司、行号、合作事业团体承办的,除应有二家以上富商号或二人以上保证人外,并应提供财产保证。(2)民营委托仓库提供财产保证,其保证金额按经收稻谷平均数量乘调查市价计算,其计算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3)民营委托仓库提供财产保证,其财产价值认定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4)民营委托仓库所提供财产保证,管理处应于每期经收前检查,如有不足的,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应核减经收公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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