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粮委托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3页(248字)
台湾1964年《公粮委托仓库管理办法》第2章中规定:(1)粮食局办理公粮业务可分别委托各级农会、合作事业团体或民营碾米工厂、公司、行号承办。(2)委托仓库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3)委托仓库收储公粮的库房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设施。(4)承办公粮业务,应向粮食局当地管理处申请,经审核勘查后报粮食局核定。(5)管理处对经核定的委托仓库应协商划分经收公粮区域及项目,签订合约。(6)管理处应制发公粮委托仓库及储存公粮库房牌志,交由委托仓库分别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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