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盈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8页(304字)

意大利《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可在通过决算的社员大会上,决定如何分配本社年终的纯盈余部分。纯盈余部分即收入减去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各种开支、成本(包括折旧),按照待遇规定应当支付社员的各项款额。纯盈余部分的分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20%;(2)支付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红利,红利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红利总额不得超过纯赢利的一半;(3)按法律规定,提留不得分配的储备金;(4)如有必要,提留特别储备金。章程还规定,纯盈余中不在社员中进行分配和不留作法定公积金与储备金的部分应当用于互助目的,即用作救济金,互助金,合作社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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