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67年集体农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1页(216字)
苏联部长会议于1967年9月通过《关于进一步发展农业附属企业和副业单位的决议》。责成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采取措施,在集体农庄组织中,发展附属企业和副业。同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关于进一步改善优抚保障的法令》,降低了集体农庄庄员享受养老金的年龄。男庄员由65岁降低到60岁,女庄员由60岁降低到55岁。生育5个或5个以上子女并将他们培育到8岁的妇女,则进一步由55岁降低到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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