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7页(564字)

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控诉、告发,并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控告是司法机关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材料来源之一。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控告人即成为诉讼参与人,以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司法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控告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立案与否。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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