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7页(1051字)

肯尼亚法院体系由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领薪治安法官法院、区治安法院以及与领薪治安法官法院同级的穆斯林法院组成。各级法院的组成、受案范围以及职权均不相同。①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成立于1979年,由总统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和2名以上大法官组成,受理不服高等法院裁判中法律问题的案件,不受理事实问题,对不服量刑的上诉案件一般也不予受理,其裁判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②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11名以上法官组成,拥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有权受理申诉案件,有权调卷并审查下级法院任何程序的诉讼,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管。③领薪治安法官法院。该法院是区治安法院的上级法院,拥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有权管辖其他法院无权受理的民、刑案件和不服区治安法院裁判上诉到该院的上诉案件。④区治安法院。该法院的基层法院分为三级,受理法律规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⑤卡迪氏法院。卡迪氏法院是专门的穆斯林法院,其级别相当于领薪治安法官法院,专门受理穆斯林当事人涉及穆斯林法的个人身份、婚姻、继承等案件。除列入法院系统的正式法院外,还有一些准司法机构(裁判庭)受理需要尽快解决的申诉案件,这些机构遵照自然公正规则处理并裁判案件,有别于法院审理程序。

肯尼亚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1931年8月7日,吸收了英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又保留了印度刑事诉讼法典的某些制度。根据肯尼亚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①无罪推定原则;②公正、公开审判原则;③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④一事不再理原则;⑤提供证据合法原则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较广泛的权利,如除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或叛国罪,任何被告人享有保释权,被告享有自行辩护权及法律代理人协助辩护权,被告人享有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上诉权等。刑事诉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①庭审前程序。庭审前程序包括逮捕、保释、提起诉讼三个环节。一切刑事案件以政府名义提起诉讼。②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治安法院的审判程序和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高等法院审判庭没有陪审团参加,由专职法官和3名参审员组成。③上诉与复审程序。不服一级或二级治安法院判决者,可直接向高等法院上诉,不服三级治安法院判决者,由总检察长向领薪治安法官法院提起上诉,然后再从该法院向高等法院上诉。不服高等法院上诉审裁决中法律问题者,可向上诉法院上诉。高等法院有权调卷并审查下级法院的案卷材料,任何上一级法院均有权审查下一级法院刑事诉讼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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