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民银行押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4页(253字)

民国政府于1935年4月发布《中国农民银行承做特货押汇办法》,共11条。该法对农民银行参与贩卖鸦片活动中,进行特货押汇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押汇特货扣折,比照销地市价7折计算;押汇利率至少须在月息一分以上,押汇期限以两个月至多3个月为限;押汇人应将押汇货物按市价保险足额;处分到期不赎的押汇货物,如不足抵押汇借款本息,仍归押汇人负责补足;押汇货物如有一切意外不测以致损失,或保险不允赔偿,或赔偿不足,押汇人应负责立将押汇本息全数及其关于一切费用如数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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