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合作社司法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7页(334字)

保加利亚《合作社组织法》规定:(1)合作社机关的决议和行动同法律或章程相抵触时,由合作社所在地的区法院予以撤销。(2)每个社员、合作社监察委员会或州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均可要求撤销其决议。(3)在作出决议之日起两周内,社员可要求撤销,如该社员未出席会议而决议又涉及到他的财产利益时,则可从得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要求撤销。(4)监察委员会和州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可在两周期限内要求撤销通过的决议或进行的行动。(5)第64条在撤销决议的过程中,其他合作社员也可参加这项要求,同样监察委员会和州合作社联盟也可参加,并且在原告撤回要求时,可由它们坚持这项要求。(6)区法院可在案件宣判之前,宣布要求撤销决议和停止贯彻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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