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合作社监察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7页(320字)
保加利亚《合作社组织法》规定:(1)监察委员会从合作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新监察委员会不得有上届监察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连任。(2)监察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全体大会确定。(3)本法有关规定所指的人以及上一年在合作社及其企业中担负或承担了物质责任或财务职务的人,不得任监察委员会委员。(4)监察委员会监督合作社及其企业的活动,并向全体大会报告工作。(5)监察委员会委员如符合担任财政监察职务的要求,他们则拥有财政监察机关的权利。(6)当监察委员会查明管理委员会有重大破坏法律或章程的行为时,监察委员会召开全体大会或书面报告州合作社联盟。(7)监察委员会委员参加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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